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来实施,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好的宪法。
目前,《交叉询问的艺术》、《法庭语言技术》、《还你清白》、《辩护律师永不停息》等著作,在庭审技巧方面提供了非常好的知识,值得一读。老子说过,致虚极,守静笃。
缺少了律师的参与,法官与检察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二人转。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官或多或少也受到这种影响,在行使职权时,易于表现得过于强势,认为法庭上的所有问题都应当由自己负责,因而不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的活动空间自然受到抑制。三 上面讲到的都是一些客观原因。法官在法庭上并无私利,亦不应带有成见,法官没有必要非要将某人定罪或者非要让某一方当事人败诉,法官只需保持开放的心态,认真聆听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双方的对抗过程逐步接近案件事实,直到作出公正的判断。最为可悲的是,这样的隐性伤害在我们的法院管理中却非常容易视而不见,日复一日地在我们的身边以或轻或重的形式重复着。
真理,在被说出来之前就已经是真理。此外,办案效率纳入法官绩效体系以后,如果绩效标准不合理,法官就会不知不觉地压缩办案过程,这种压缩往往伴随着大量程序要素的流失。谁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检察机关。
无论是从诉讼程序的三角架构来说,还是从司法公正的高楼大厦来讲,没有一个优秀的平等的对手,检察官作为一个公诉人取得的胜利,很显然是胜之不武。其执业行为受到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及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的监督,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律师是基于保护基本人权的目的而产生的,并以此作为终生追求的使命。俗话说,棋逢对手,将遇良才。
《规定》对我们律师来说,就是依法执业。于是,社会上就认为请律师没用、打官司不如打关系。
在什么时候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全部过程中。律师怎么办?律师必须依法执业。对于饱受磨难的刑辩律师来说,无疑是举双手欢迎的。其实,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似乎听到的表述更多的是,律师与检察官就是对抗。
所以,近年来,律师刑事辩护参与率逐步下降,很多律师害怕乃至放弃了刑辩业务。因而,我们看到,律师调查取证面临诸多限制,阅卷权利范围极其有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上加难,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必然累及审判质量及司法公正。无论是旧文还是今天转发《规定》,实际上都是为了给最高检察院最近邀请全国与地方律师协会会长访问座谈及此次发布《规定》而点赞飘扬。因为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并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就使律师执业权利屡屡被侵犯。
没有对手的胜利,胜之不快。创设律师制度的初衷就是使公民能够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来防止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实现权力的制衡。
在这些规定中,我们高兴而欣慰地看到检察机关正以尊重、理解、保护对手的健康心态和实际行动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我们更高兴而惊讶地看到了检察机关的自我加压与理性观念的提升。学术上称之为私权力,而将国家享有的权利叫做公权力,其中司法机关享有的公权力称为司法权。
为了实现其社会功能和使命,就需要赋予律师必要的执业权利,从而平衡社会利益,有效对抗公权力,调解权力或权利冲突,稳定社会系数。不知检察官们以为然否? 【注】本文系作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10日颁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评论 进入专题: 检察官 律师 。不论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还是《世界人权宣言》,抑或《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都把律师作为保障人权的实践者之一,都认为律师是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其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不用说,程序尚未结束,检察机关就把对手抓捕的尴尬而荒唐的现实情况。所以说,律师职业具有两重性:一是私人的服务利益,二是公共利益的维系者。现实既是尴尬而荒唐的,更是残酷而触目惊心的,因而,我们都在思考,都在探索,都在研究,终于,今年年初,我们看到最高检察机关以最大的勇气、最高的智慧、最铁的决心,制定并发布了一个与全体公民有关、对中国律师有益、于司法公正有助的决定,那就是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
尽管离最终实现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尽管这些规定还比较粗糙,尽管这还只是权宜之计,但勇敢地走出了第一步,就是在进步。当然,我们看到《规定》对我们律师提出的新要求。
而由本土文化支撑产生的裁判机关和指控部门,也明显缺乏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认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严重缺乏律师的社会功能与国家的关系、律师在司法体制中地位的规定,导致律师的执业权利容易被国家权力机关忽视。
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启动具有很强很明显的被动性。既是对手,就有对抗,更有对话。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至2002年间,律师被侵犯执业权利案件247件中,司法机关侵权的案件有172件,占69.6%。如1995年4月湖南律师彭杰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1996年6月辽宁律师任庆良被检察院以包庇罪起诉,1997年10月山东律师孙芳丽被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起诉…… 我们常常强调,律师与检察官在场上是对手,在场外是战友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第四,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决定起草时我就说过,如果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决定,那还不如不做。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
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
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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